壹、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包括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補償價格和宅基地土地權屬位置的補償價格。
二、產權交易所:
被拆遷人安置面積核定標準:被拆遷房屋核定建築面積低於(25-30)平方米/人的,按(25-30)平方米/人核定;(25 ~ 60)平方米/人之間,按建築面積核定;超過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不足2人(含2人)的戶,按2人核定;達到法定生育年齡尚未生育子女的已婚夫婦,按3人核定。同壹拆遷範圍內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房屋建築面積應當合並計算。
第三,農民自建:
實施農民自建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壹)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宅基地的,可以安排居民自建房屋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建房。
1.由被拆遷人建設的,被拆遷人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的補償價格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權的補償價格進行補償。
2、如住宅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建設,拆遷人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所建安置房分配給被拆遷人。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有農用地的,可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供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建設安置房,由居民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補償價格給予補償。
高速征地補償:
1,耕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2)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蔬菜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占補平衡復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省征地服務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