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意味著什麽?
夫妻關系始於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終於辦理離婚證或法院起訴,止於離婚判決生效,或夫妻壹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終止於法律事實發生時。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後,如果壹方不服並提出上訴,這段時間仍屬於婚姻關系。
二、法律依據是什麽?
1994 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 婚姻關系也屬於從他們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之日起或從他們滿足結婚的基本要求之日起至婚姻關系解除(或其中壹方死亡)時止的期間。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實質條件時起計算。在這種情況下,在完成婚姻登記之前的壹定時間也應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三、* * *與財產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 1起施行)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有,夫妻對夫妻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擁有處置所有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各自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和對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當清償歸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五十九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婚姻的存續時間是從兩個人領結婚證開始,到壹方死亡或離婚為止。在法院判決離婚但壹方不服判決上訴期間,仍屬於婚姻關系。在此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歸雙方所有。妳明白婚姻持續時間的含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