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病假待遇
病假工資標準:
員工病假或非因工負傷未滿6個月的,企業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作8年及以上的,按工資的100%發放。
疾病救濟費標準:
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6個月以上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3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註意: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休假天數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有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除外。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計發。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待遇低於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當補足至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但不得高於本人原工資水平或者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當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最低標準不包括職工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病假工資基數的確定
制度工作日內病假日工資計算:按以下原則確定的計算基數除以其發生當月的工資計算日。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本人崗位(職務)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規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的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由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
按照上述原則計算的節假日工資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