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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受到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客觀上講是刑事訴訟中徇私枉法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根據刑法規定,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65438+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654.38+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和證據,制造冤假錯案的;

5、與當事人串通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法庭筆錄、枉法裁判的;

6、徇私舞弊、謀取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而予以采信,或者對應當采信的證據故意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的;

第二,徇私枉法罪的特征

1,犯罪客體: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所謂司法機關,是指國家賦予的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的機關。

2.本罪的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刑事訴訟中徇私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是指為了個人目的,謀取私利,故意歪曲事實,作出違反法律的錯誤判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偽造、隱匿、毀滅明知自己無罪的人的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或者違反法律,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以其他方法隱瞞事實、違反法律,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即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使其不被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三)立案後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措施,實際上置之不理,以及違法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脫離司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四)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即認定有罪或者無罪,或者重罪輕判或者輕罪重判的;

(五)其他枉法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司法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員。

4.犯罪的主觀方面

主觀上,本罪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3.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麽?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司法人員。包括公安、國家安全、監獄、軍事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官)的偵查人員和人民法院的法官。非上述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是上述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具有偵查、起訴、審判、監督職責的人,壹般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構成本罪的必須是* * *共犯。

2、偵查人員,即行使刑事案件偵查權的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如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其職權是收集證據,揭露和證明犯罪,調查犯罪嫌疑人,實施必要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使明知自己無罪的人被追訴,故意包庇明知自己有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