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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幾個小時。
標準工時制員工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即使加班,每月也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因生產經營需要,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加班應得到如下補償: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超過日標準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費;

2.休息日工作的,同時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員工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向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正常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休息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倍150%正常工作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倍休息日加班+月工資基數/21.75倍300%法定工資基數。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

《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0小時。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壹工作時間,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不能執行前款規定的統壹工作時間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每周休息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