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或個人是否負有法律責任?
首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規定: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竊取病歷資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因此,塗改病歷是違反衛生行政法規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醫生可能受到行政部門的處罰;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也規定:隱匿、偽造、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和有關資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有上述變造行為,很可能在刑事訴訟中被認定為“故意制作假證”或“隱瞞犯罪證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既無因果關系也無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如果因醫療事故發生糾紛,醫院應對其篡改病歷的行為做出解釋。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或法律理由,對方將不會認可該解釋,並將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綜上所述,塗改、偽造病歷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刑法》、《證據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其嚴重性和危害後果,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相關人員的職業資格很可能被吊銷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