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指的是將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組成部分。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對方損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才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壹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外,適用於壹般侵權行為。
2、過錯責任推定原則
它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主要包括: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機動車駕駛人過錯推定;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
(三)林木發生斷裂造成他人損害的,對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內動物致人損害時,動物園應適用過錯推定;
(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造成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責任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行為人的行為或客體造成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論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存在合法抗辯。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用人單位對員工侵害他人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
(四)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時,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五)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六)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排汙單位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七)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它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但根據公平理念,在考慮當事人財產狀況和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