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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票市場的定罪標準
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持倉優勢,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交易,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影響證券、期貨的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3.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1,單獨或者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該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股份總數的30%以上,且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共同或者連續買賣該證券的股份數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成交總額的30%以上;

2.單獨或者串通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期貨合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持倉限額的50%以上,且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的聯合或者連續交易數量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成交總額的30%以上;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並且在連續20個交易日內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成交總額的20%以上;

4.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證券或者自行買賣期貨合約,且連續20個交易日內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總成交量的20%以上;

5.單獨或者串通,在同壹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壹證券、期貨合約並在交易前撤回申報,且撤回數量占該股票當日申報總量或者該期貨合約當日申報總量的50%以上;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單獨或串通利用信息操縱公司股票交易價格或交易量;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形式多種多樣。非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信息優勢操縱公司證券交易價格的案件類似,已涉嫌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單獨或者串通,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或者利用信息優勢進行聯合或者連續交易;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交易證券、期貨;

(三)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買賣證券或者自營買賣期貨合約;

(四)頻繁或者大規模申報買賣證券、期貨合約,並以平倉交易為目的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和期貨交易標的的披露作出評論、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證券反向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

(七)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