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代理原被告人。除非當地只有壹家律師事務所。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擔任爭議雙方的代理人。但該規範只是全國律協制定的行業規範,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案件雙方當事人的代理律師,不能違法,法院不能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如有違規,可向司法局、律協投訴,律所將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法對律所及相關律師進行處罰。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律師行為規範》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與當事人建立或者保持委托關系:
(壹)律師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二)律師辦理訴訟或者非訴訟業務時,其近親屬為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
(三)曾經親自辦理或者審理過某壹事項或者案件,成為律師後再辦理該事項或者案件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仲裁員;
(四)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在同壹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縣域內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並經當事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五)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中,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同時作為爭議雙方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員為壹方當事人,本所其他律師作為另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六)在非訴訟業務中,除各方當事人的委托外,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同時擔任利害關系人的代理人;
(七)委托關系終止後,同壹律師事務所或者同壹律師在同壹案件的後續審理或者辦理中接受對方委托的;
(八)與本條第(壹)至第(七)項類似的,根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可以判斷為自行回避、不予處理的其他利益沖突情形。
衍生問題:
委托人是律師代理的上壹個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律師能代表這個案子嗎?
委托人是律師代理的上壹案件的對方當事人,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並主動回避,並告知委托人利益沖突的事實及可能產生的後果,由委托人決定是否建立或維持委托關系。委托人決定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的,應當簽署知情同意書,表明當事人已經知悉利益沖突的基本事實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明確同意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建立或者維持委托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