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包括“要求分手賠償”的環節
婚姻、婚外情、戀愛期間涉及的“分手費”如何判定?讓田和大家壹起學科學。
第壹,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的“分手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就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協議。“分手費”雖然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也屬於因夫妻關系存續或終止而產生的贈與關系。這種贈與要麽是壹方對另壹方情感依戀的表現,要麽可能是對另壹方財產和精神損失的補償,誘導這種贈與行為的法律關系是合法的。
此外,協議離婚和夫妻分居與財產和“分手費”有本質區別。前者是雙方協商壹致的自由意誌的表現,後者是單方允諾和贈與的表現,不需要對方接受或拒絕。綜上,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婚外情”誘導的“分手費”,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這種“婚外情”誘發的“分手費”是最典型的“感情債”,在當前社會並不少見,也最容易引發雙方糾紛、誘發訴訟關系、引發社會關註。債務可分為保護性債務和自然債務。保護的債務可以在對方不履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借貸關系;自然之債不受法律保護,僅約束約定的當事人,如超過訴訟時效的借貸關系。因此,這種“感情債”不能等同於簡單的債務關系,因而不能適用《債務法》的相關法律。
在我國婚姻法中,明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婚外情”同居不被社會道德所認可。基於這種非法同居行為本身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那麽基於這種非法行為的“分手費”就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賭債。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單方面認可這種非法同居的合法性,就會縱容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生活,也會支持已婚者違反婚姻法欺騙他人感情的不公平情況,對社會產生不正確的誘導作用。
第三,戀愛分手後的“分手費”要酌情處理。
與“婚外情”類似,戀愛也不屬於我國法律認可的法律關系,但與“婚外情”這種不被法律認可、不被道德支持的違法行為相比,戀愛至少不違反法律,處於法律調整的空白地帶,由社會自由調整。因此,由愛情引起的“分手費”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差異。
有些讀者可能會認為這應該是單方面的贈與,是無償的、單方面的,受贈人無需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即可獲得對方的財產。因為無償單方贈與是可撤銷的,並沒有給對方帶來不便,所以可以撤銷。部分法院采納了這壹說法,認為這種“分手費”不予支持。
也有壹些讀者認為愛情是允許的,沒有禁止。雖然不是法律認可的關系,但至少沒有被法律否定為婚外情,輿論道德也認為戀愛屬於正常的男女關系,戀愛分手產生的“分手費”應該受到保護。這壹派學者主張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應得到優先考慮。既然壹方自願表示了壹定的“分手費”,就應該履行義務,否則就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