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通知郵電機關交有關郵件、電報檢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時,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含義: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不受他人幹涉進行通信的自由及其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的通信(包括電報、電話、郵件和其他合法的電子聯系方式),他人不得隱匿、銷毀、開拆或者竊聽。通信是公民進行交流的正常活動,是公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維護公民的通信秘密和自由,關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公民通信的主體可以依法檢查: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公民的通信。通信自由和隱私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法律責任;
任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為都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行政責任。冒領、隱匿、毀棄、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