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公共法律服務清單,明確公共法律服務的種類、服務內容、服務提供方式和服務提供者,並向社會公布。
公共法律服務清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調整。第六條司法行政部門牽頭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公共法律服務的管理和監督。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農業農村、信訪、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工作。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綜合應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促進各部門、各平臺之間功能互通、信息共享、高效聯動。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大數據開發應用,預測法律服務需求發展趨勢和社會矛盾風險,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司法鑒定協會、仲裁協會、人民調解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做好相關公共法律服務。第九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公共法律服務內容、形式和方式的宣傳,提高公眾對公共法律服務的知曉率。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數量、環境條件和公共法律服務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布局和規模。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包括實體平臺、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第十壹條實體平臺是指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鎮(街道)、村(居)提供公共法律服務的場所。第十二條實體平臺應當配備辦公場所和服務場所,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等現有資源建設,有條件的可以獨立設置。
服務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設置,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和統壹標識的要求,方便公眾獲取信息和尋求幫助,完善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三條實體平臺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依據職責提供法制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法律事務處理指導等服務。
實體平臺可以引入律師、公證員、司法專家、行業專業調解等服務。通過整合資源,各類公共法律服務可以集中起來,提供全方位、壹站式的法律服務。第十四條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壹建設和管理,提供法律咨詢、信息查詢、法律事務指導等服務。第十五條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全市公共法律服務指導標準,明確實體平臺、熱線平臺和網絡平臺的服務範圍、服務指南。第十六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體平臺、熱線平臺、網絡平臺互聯互通,實現線上線下壹體化服務,提高公共法律服務質效。第十七條公共* * *法律服務平臺與政府公共* * *服務、訴訟服務、檢察服務、緊急求助等公共* * *服務熱線建立協同聯動機制,提升協同處理能力。
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提供公共法律服務時,應當及時引導或者轉送相關單位辦理的事項並告知服務對象。接受移送的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辦理並向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反饋。第三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務第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有效供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促進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均等化、普惠化、均衡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