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采購合同爭議的分類
從合同的效力來看,合同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
1,無效合同糾紛,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因合同無效而發生的糾紛。比如合同無效的原因,合同雙方的過錯,合同無效後因返還合同取得的財產而產生的糾紛,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誰承擔,應承擔多少糾紛。
2.有效合同糾紛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壹切糾紛,包括合同訂立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和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和終止等。大部分合同糾紛都是有效的合同糾紛。
二、解決采購合同糾紛的途徑
解決采購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壹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協商
在友誼的基礎上,合同雙方可以通過相互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辦法。而協商往往很難達成,協商達成的只是新的合同,沒有強制執行,當事人很容易反悔。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請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具體到最後的裁決,仲裁壹般不公開審理,所以雙方都可以選擇仲裁員,仲裁比訴訟效率高。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除上述壹般特征外,有些合同還有其自願性特征,如涉外合同糾紛,可參照外國法律而非我國相關合同法解決。
綜上所述,采購合同糾紛主要分為有效合同糾紛和無效合同糾紛,采購合同糾紛主要通過談判、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具體應采用哪種解決辦法,取決於采購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