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刑法第224條全文
刑法第224條全文
法律主體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時,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開庭審理。原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從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抗訴案件二審必須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原則是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但不開庭審理的除外。然而,在實踐中,二審審理的刑事案件非常少。法院不開庭的原因很簡單:1,法官的工作量太重。2.法律規定審判可以不開庭。律師對此情況意見很大,二審不開庭。如何判斷事實是否清楚?二審不開庭。新證據證明質證?《刑事訴訟法》主編田文昌、陳瑞華建議將該條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但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壹致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2013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沒有完全采納律師意見,只是做了部分修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將第壹百八十七條改為第二百二十三條,並將第壹款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下列案件:(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他的司法解釋中增加了壹句話:“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需要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宮廷對中國文字有著獨特的理解。由於法律規定了四種應在法庭審理的案件,其他案件不應在法庭審理。由於最高法院規定了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況,因此此類案件不得開庭審理。哪些案件應該開庭審理,哪些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都由法院決定。新刑訴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第壹種情形“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決定權屬於被告人。只要被告對壹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二審就應開庭審理。被害人的上訴應當以被告人的名義進行,辯護人提出異議,即被告人提出異議。被害人提出異議的,二審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然而,法院對此並不理解。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異議必須有可能影響定罪和量刑,才需要審理。是否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以他們的判斷為準。然而,通過對現行刑事訴訟法與原刑事訴訟法的比較,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二審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但現實中開庭審理的情況並不那麽理想。人們認為,如果審判不在法庭上進行,將極有可能影響審判結果。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