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指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嚴重的故意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是最常見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有人實施傷害行為,而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如斷指、剜眼,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如使人喪失聽力、視力和神經功能障礙。但是,這些傷害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正當行為如正當防衛造成的,則不構成故意傷害。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構成犯罪的行為。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進行侵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販毒是指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向對方運送毒品並從對方獲得物質利益。販運方式可能是公開的或秘密的;要麽行為人要求對方購買,要麽對方要求行為人轉讓;它可以直接或間接交付給另壹方。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爆炸物或者其他設備、裝置爆炸,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有毒的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