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已經部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04年9月13日起施行。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7。
其中包括:
第十九條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在建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特別是檢查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對在建項目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並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實施。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處理;無法處理的,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和處理情況應記錄在項目安全管理檔案中。
第二十壹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每年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培訓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項目應配備相應數量和相關專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施工時,應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全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評估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並給予警告;“安全管理人員”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安全管理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原考核機關吊銷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安全管理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人員”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