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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在法律事實上是相對事件嗎?
縱火是法律事實中的相對事件,如下所示:

1,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縱火”是指故意焚燒物體並引起火災的行為;火災是指燃燒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災難。放火的方法沒有限制,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它既可以使物體直接燃燒,也可以通過介質燃燒,還可以通過現有的火力使物體燃燒。燃燒的對象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財產以外的其他物質。如果自焚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罪也成立。焚燒財物時,無論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及公眾安全,都屬於放火罪。焚燒他人財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只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焚燒自己的財產不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也不構成犯罪。因為放火罪是壹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只要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特定危險,就構成放火罪(特定危險犯),而不要求造成侵權結果。

2.焚燒物品的行為是否屬於放火罪,要看是否危及公眾的安全,這需要正確判斷。首先,所有客觀事實都應作為判斷數據,如行為本身的危險性,物體本身的性質、結構和價值,物體周圍的條件,物體與周圍可燃物質的距離,以及行為期間的氣候、風和溫度。其次,需要根據客觀因果規律判斷物體的燃燒行為是否足以在時間或空間上形成失控的燃燒狀態。放火焚燒有人居住或存在的建築物、礦井和其他物體,壹般可被視為危及公眾安全。

3、縱火是壹種危害公眾* * *安全的行為,由此可能造成多種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行為人故意放火,造成各種結果(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等。),只認定為放火罪。但在該書看來,如果行為人在放火時故意致人死亡或重傷,則應認為是放火罪、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以重罪論處。此外,行為人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後放火毀滅犯罪證據的,或者放火騙取保險金並已著手騙取保險金的,應當數罪並罰。

4.如果受害者承諾放火燒毀自己的建築,如果縱火危及公眾的安全,則該承諾無效,並且不影響縱火,這構成放火罪。如果“縱火”行為沒有危及公眾的安全,受害者的真正承諾只是承諾破壞財產,這就防止了行為的非法性,“縱火”行為不是犯罪。

綜上所述,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

縱火罪;破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重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性破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交付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