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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律義務的案例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發現被執行人A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2.前提必須是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3.賠償能否到位,要看他是否有壹步到位進行賠償的實際能力。

4.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用: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

(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有義務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其隱藏或轉移財產。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

(五)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雙倍支付是指在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並支付的債務利息的基礎上增加1倍。

⑹出境限制

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存在逃避履行法律義務的可能;被執行人出境導致案件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自由,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保護權利人的利益。由於限制出境在壹定意義上限制了被執行人的行動自由,是壹種較為嚴厲的強制執行措施,其適用必須受到嚴格程序和條件的控制。

(7)征信系統記錄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這是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新增的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履行義務的信息記錄在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中。個人征信系統是面向消費信貸機構的個人信用分析產品,包含廣泛、準確的個人信息。不履行義務的信息將導致被執行人的個人信用記錄受損,在日常生活和業務交往中受到負面影響。由於征信系統壹般由銀行等金融機構管理,法院可以通知相關單位協助記錄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8)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的信息。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被執行人的姓名、年齡、職業、單位和具體信息。通過輿論監督,來震懾和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