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應規定八項內容:
1.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是公司區別於其他公司和市場主體的標誌,是法人的名稱。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所有公司都必須有住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是識別公司、確認其權利義務歸屬的依據。
2.公司的經營範圍
這是指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和項目的類型。在法律上,也叫公司行為能力。經營範圍應依法登記,部分需依法核準。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就是界定公司經營活動的邊界,便於政府監督管理,也便於管理人員實施。
3.公司註冊資本
註冊資本是指各股東以貨幣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註冊資本的數額。
4.股東姓名
自然人股東應註明姓名,法人股東應註明姓名。這是為了表明誰是我們的投資者。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是指出資的種類,股東是否以現金、實物或者無形財產出資,應當在章程中載明。出資額是指各種出資的價值,應以貨幣表示。出資時間是指股東出資的年、月、日。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分期繳納出資的時間。
6.公司的主要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公司的主要機構是指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這些機構應依法設立。具體組建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同時,還應當依法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些機構的職權、程序和規則。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即當公司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時,法律要求代表公司立法人遺囑的人。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本法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規定的並依法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公司經理。
8.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行為、調節股東之間關系的重要文件。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以會議的形式決定公司的重大問題。除本章程規定的所列事項外,股東大會還可以規定其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壹般認為,法定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是絕對必要的,而股東大會記錄的事項是相對必要的。
本章程依照法律規定備案後,股東應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