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被視為民生之本、國家安全之策。
促進就業離不開政策的支持。為有效解決勞動力供求總量矛盾和勞動力結構性矛盾突出,充分發揮國家宏觀經濟和社會政策在促進就業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明確規定了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
《就業促進法》建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過去實行的是有限的、短期的促進就業政策。比如三五年,然後根據情況調整。這次制定就業促進法的時候,把這些有時限的、在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此外,我們還制定了有利於促進就業的金融政策、信貸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和財政政策。
禁止就業歧視專章的規定
反對就業歧視的呼聲不斷高漲。在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過程中,細化公平就業條款、消除就業歧視的意見和建議占了很大比重。希望這部法律的頒布能為公平就業創造良好的環境。
就業促進法壹審稿中沒有關於公平就業的專章。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指出,實行公平就業,反對就業歧視,保障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是促進就業的重要原則,也是社會關註的重要問題。因此,建議法律專章對該部分進行重點闡述。
在最終的就業促進法中,公平就業作為第三章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總則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受到歧視。”
在關於公平就業的章節中,針對婦女、少數民族、殘疾人、傳染病攜帶者和農村勞動者的公平就業:“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人員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但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農民工享有與城鎮職工平等的進城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民工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
為了加強對公平就業的保護,《就業促進法》在法律責任壹章中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就業中受到歧視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施弱勢群體就業援助。
《就業促進法》加強了對弱勢群體的支持。
對於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地等原因難以就業,且已失業壹定時間的人員,《就業促進法》將其界定為就業困難群體。針對這些群體和“零就業家庭”,法律專門規定了就業援助制度。
經過反復修改,《就業促進法》中關於就業援助的規定逐步細化。
根據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相結合。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錄用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職業中介機構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針對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壹些非法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現象,《就業促進法》規定了職業中介機構設立的準入門檻。
除了對工作場所和工作人員的要求,該法還規定,未經依法許可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專業中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