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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人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助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三條國家保護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有權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有權參與社會發展並享受發展成果。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第四條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壹項長期戰略任務。

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完善各項老年人權益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命健康安全和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依、老有所樂。第五條國家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倡導全社會對老年人給予優待。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鼓勵社會各界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了《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第七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依法成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倡導和鼓勵老年人誌願服務。第八條國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增強全社會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意識。

全社會要廣泛開展敬老、助老、助老宣傳教育活動,樹立敬老、助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青年組織、學校、幼兒園應當開展敬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廣播、電影、電視、報紙和網絡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為老年人服務。第九條國家支持老齡科學研究,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助老、助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對為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壹條老年人應當遵紀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十二條農歷九月初九是老人節。第二章家庭贍養和扶養第十三條老年人居家養老,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贍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時治療和護理;應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提供醫療費用。

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護責任;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根據老年人的意願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第十六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較差的房屋。

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

老人有自己的房子,贍養人有義務維護。第十七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料或者委托他人照料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或者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休假的權利。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有權要求贍養人支付贍養費。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