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條主要包括:
(壹)國家安全的定義和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
《國家安全法》明確指出:“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做好新形勢下國家安全工作的根本依據。為此,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支撐,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二)規定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和有關國家機關的職責。
中國憲法確立了中國* * *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發揮黨總攬全局、總攬協調作用的重要體現。為此,國家安全法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和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重大國家安全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國家安全法》還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職責,並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作了專門規定。
(三)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基本原則。
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和憲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國家安全法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堅持法治和保障人權原則,堅持國家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各領域安全相協調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此外,為表明中國促進* * *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的意願,《國家安全法》還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 * *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四)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國家安全法第二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任務,以及維護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的具體任務。“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是國家安全法的壹大亮點,許多相關規定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為本、壹切為了人民、壹切依靠人民的立法理念。
(五)國家安全制度和保障措施的規定。
國家安全法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建立國家安全體系的基本要求,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壹、分立、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體制和工作機制”,建立了工作協調、監督檢查、協商研判、協同聯動、決策咨詢等國家安全工作機制,並分別規定了財力、物力、科技、專門人員、專門工作手段和教育保障。此外,國家安全法還明確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6)規定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明確“中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此外,國家安全法還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的壹般義務,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教育動員義務,企業事業單位的特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