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償權是債權人依法向債務人追償債務的權利,具體包括主債權、從債權和債權人的其他權利。
1,主債權。指債權人依法應當向債務人主張的權利。總的來說,不良資產的主債權比較清晰,但也有不清晰的情況。比如,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債務本息計算上可能存在不壹致,這就要求依法正確主張債權本息。另壹種特殊情況是,債務人的法律主體可能因債務人的合並、分立、重組而發生變化。比如,債務人在債務清算前被有關主管部門撤銷的,主管部門或者債務變更後的壹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作為債務償還主體。另外,向主債務人主張債權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否則將失去法律保護。
2、從債權上。它包括擔保債權、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三種債權,其中抵押債權和質押債權在債務追索中的法律性質是相似的。
所謂擔保債權,是指擔保設定後,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壹種債權。根據國家法律規定,保證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否則構成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據此,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合同將失去效力,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無法依法追究。保證合同無效的保證人,也可以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在對保證人債務進行追索的過程中,還應註意債權主體和金額的確定。
所謂抵押(質押)債權,是指以債權為抵押或質押擔保的債權。壹般來說,提供債權抵押或質押的是債務人本人,有時也有第三方提供抵押或質押。在債務人提供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情況下,雖然債務人本身承擔了償還債務的義務,但債權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依法享有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權利和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抵押權或質押權的效力對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3.依法對債務承擔責任的其他人員。比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股東或者出資人應當在其出資或者約定的出資範圍內對外承擔民事責任。股東或者投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後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股東或者投資人主張相應的連帶責任。再比如承擔驗資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其註冊資本的真實性負責。在資產處置中,發現有虛假出資或者虛假驗資的,可以依法追究會計師事務所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資產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建立,李誌強認為應註意以下幾點:第壹,計劃中采用的資產處置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置資產的壹般措施包括: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債權轉讓或出售、拍賣、招標、租賃、債轉股、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上市、訴訟、破產清算等。
其次,資產處置必須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簽訂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關於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如合同法、擔保法等。
就債權轉讓的程序而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但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沒有明確規定,有關當事人(包括司法部門)對債務人是否實際收到也有不同的理解。壹些公司、企業的債權往往涉及金額較大,債務人數量較多。如果每壹筆債權的轉讓都需要債務人確認,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很小,尤其是存在部分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故意不簽收通知的情況。因此,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債務人以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為由拒絕向受讓人履行債務。
為了保證中國不良資產處置的有序和規範,李誌強認為有必要盡快建立不良資產處置的監督和考核機制。對內,銀行作為不良貸款的源頭,要盡量減少不良資產的不斷產生;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處置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擁有評估權,能夠發布評估標準;對外,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容易發生腐敗。因此,整個處置也應納入社會整體反腐機制,加強司法機關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