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壹次性支付的醫療保險費用。
關於醫療補助的相關內容如下:
1.醫療補助的對象:壹般來說,醫療補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生活困難或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人,如低保戶、特困人員、殘疾人和重大疾病患者。
2.醫療補貼的形式:醫療補貼的形式包括直接補貼醫療費用、提供醫療保險、支付醫療救助、提供醫療優惠政策和其他形式。
3.申請醫療補助:壹般申請醫療補助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醫院診斷證明、經濟困難證明、殘疾證等。,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
4.醫療補助的管理:醫療補助的管理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包括補助資金的使用、分配、管理和監督。同時,應建立完善的醫療補助制度,確保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醫療補助是壹種為幫助醫療困難的人或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而提供的財政援助。醫療補助的對象、形式、申請和管理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完善的醫療補助制度,保障受助對象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本人工資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並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殘疾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按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建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