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二、生育權:
公民的生育權是壹項基本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產生於國家和法律之前。生育權作為壹項基本人權,不同於選舉權、結社權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其他政治權利,任何時候都不能被剝奪。隨著社會的發展,國際社會在生育權問題上提出了壹種新的觀點,即自由和負責任地行使生育權,強調夫妻和個人對子女、家庭和社會的“責任”,強調夫妻在行使生育權時應考慮到未來子女的需要和對社會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公民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但同時也要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的責任。
三、生育權的權利內容:
生育權是指公民生育子女並獲得相關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1,生育自由:
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
自由決定是否要孩子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選擇要不要孩子的權利,不生孩子也不應該受到歧視。
男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平等權利。即壹方生育權的實現不得妨礙另壹方的生育權。
從理論上講,生育是男女雙方的行為,不可能單方面實現。因此,這壹權利的實現應以雙方協商為基礎,只有兩個人的意誌才能實現。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齡夫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實施節育手術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國家實行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發展婦幼保健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婦女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婦女生殖健康水平。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意味著人們可以擁有滿意和安全的性生活,具有生育能力,並可以自由決定是否生育、何時生育以及生育多少。公民享有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的權利、了解避孕措施和安全的權利,以及不育公民獲得咨詢和治療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