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不需要返還婚前約定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協議,則贈與的財產已經轉移,不需要返還;或者已經公證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當然不能撤銷;如果捐贈財產已經轉移,則不能撤銷。
婚前捐贈的財產如何處理?
鑒於上述三種婚前給付的財產,如雙方未結婚,由此產生的糾紛壹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結婚為目的,基於當地習俗,給付彩禮的行為可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而非壹般的無償贈與。如果雙方締結,贈與將具有法律效力,彩禮將歸受贈人所有。如果婚姻失敗,贈與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返還贈與人。如果妳在婚前確實從彩禮中支出了合理的費用,妳也應該酌情返還。
2.如果壹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壹方贈送貴重物品和生產生活資料,雖然當地沒有給予彩禮的習俗,但應認為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
3.壹方或雙方自願贈送小禮物、衣服等。,屬於日常交往,壹般作為無條件贈與處理。
由於壹方婚前贈與的財產不構成彩禮,根據法律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要求返還該部分財產肯定是不被支持的。從法律規定來看,如果當事人在進行贈與時各方面都符合規定,那麽這樣的行為被認為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後無法返還。
綜上所述,婚前贈與的財產離婚時壹般不予退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壹方的婚前贈與符合贈與條件,就應屬於壹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無權分割。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壹方願意贈與,另壹方願意取得,贈與合同就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