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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供用電管理,維護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供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戶)以及與供用電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第四條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電區域內的供電和用電業務,並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管。第五條國家在電力供應和使用中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工作。第六條供電企業與用戶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基礎上簽訂供用電合同。第七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供用電監督管理,協調供用電各方關系,禁止危害供用電安全和非法占用電能的行為。第二章供電營業區第八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域的劃分應考慮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第九條供電企業申請設立和變更供電營業區,由電力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和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批後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協助電力管理部門根據電網結構和供電合理性原則劃分供電營業區域。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第十條並網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並網協議運行後,送上網的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壹分配。第十壹條用戶用電量超過供電企業供電營業區供電能力的,應當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供電企業供電。第三章供電設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納入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總體規劃。各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制定城鄉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規劃做好供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鄉村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站、區域配電站和營業網點的用地。

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站、區域配電站和營業網點的規劃用地上敷設線路、電纜和建設公共供電設施。第十四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電費的建設、運營、維護和繳納,也可以委托供電企業代為進行有償設計、建設和維護管理。第十五條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的設計、建設、測試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第十六條供電企業和用戶建設、維護供電設施和受電設施時,作業區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協助和便利;因作業損壞建築物或者農作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修復或者給予合理補償。第十七條公共供電設施建成投產後,由供電單位統壹維護管理。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供電企業可以利用、改造和擴建供電設施。

* * *供電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以自行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供電設施建成投運後,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或者委托供電企業維護管理。第十八條因建設需要,需要對已建成的供電設施進行遷移、改造或者采取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與供電設施管理單位協商,所需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四章供電第十九條用戶受電端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第二十條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便於管理的原則,結合電網規劃、電力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由供電方和用戶協商確定。

公共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托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未經供電企業授權,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對外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