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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合同是什麽意思?
格式合同又稱標準合同、標準化合同和格式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事先擬定合同條款,另壹方當事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是由雙方預先擬定的,以便重復使用,在訂立合同時雙方沒有進行協商。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被稱為標準合同或格式合同。

從合同成立的目的來看,為了保護弱者的利益和實現公平的目標,格式合同的有關規定,即所謂的格式合同,受到限制:

第壹,提供格式合同的壹方有提示和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註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

二是免除壹方當事人提供格式合同的主要義務、排除另壹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

第三,對格式合同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合同壹方的解釋。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雙方通過對話達成的協議。在使用口頭形式時,當事人應註意只有及時履行的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應采用這種形式。在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中,只有耕種合同可以口頭使用。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雙方協商壹致達成協議的書面表達。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註意除主合同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信函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與主合同壹起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及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