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商解散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過錯的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⑶非故障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經濟裁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人員不滿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可以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勞動行政部門:
1,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3、企業生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勞動合同變更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裏沒有其他員工,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六個月內重新招聘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被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