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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愛國為前提,以法律為底線。
很多人說當今社會道德淪喪,人心不古。“八刀換藥”、“騙真馬”、“我自己摔的”等壹系列事件的發生值得我們深思。很難說這些不是由於我們缺乏信念而造成的,但將我們自己的所有錯誤都強加於它未免有些牽強。也許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的信仰不足,甚至大多數人都是無神論者;但是,我們不得不說,我們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是缺乏的。我個人認為,因為人性的缺失而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信仰是不合適的。

在我看來,信仰不同於宗教信仰。宗教與人類的關系早已跨越數千年,各大宗教所倡導的真理在大方向上是壹致的,都在教我們如何討論生死問題。愛國應該從相信法律和法治開始,而不是宗教。如果壹個人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和信仰,了解和理解法律不僅無助於法律的實施和遵守,反而會為他逃避法律創造條件。

我們不應忽視波爾曼所說的“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名存實亡”的語境,即他在《法律與宗教》中對法律的定義。波爾曼在演講中說,提到的法律“不僅僅是壹套規則,它是人們進行立法、判斷、執法和談判的活動。這是壹個分配權利和義務、解決爭端和創造合作關系的活程序。”波爾曼認為,法律不僅包含規則,還包含超越社會功利的相信真理和正義的因素。這是壹個相當寬泛的法律概念:法律不僅是壹種制度,而且是“壹種法律概念,如公平、正義、秩序和法律中的正義權利”。這也與波爾曼反復提到的“將法律視為人生的目的和最終意義”相壹致。

教育人們學法知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教育人們尊法守法。事實上,即使是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也很難熟悉所有法律規範。因此,與其花費巨大成本向人民群眾灌輸法律知識,不如通過大量公開的執法司法典型案例,讓人民群眾樹立尊法守法意識;與其讓每個人都充分了解法律,不如利用資源培養大量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為普通民眾提供及時、廉價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對於普通公民來說,以下兩點是最重要的:第壹,遵守道德底線,知道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大多數法律規範是道德原則的產物;道德規範是不允許的,壹般是法律禁止的(雖然不能畫等號);道德規範允許這樣做,這通常是法律不可避免的。第二,遇到矛盾糾紛時,要養成咨詢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的習慣,而不是壹知半解地進行法律行為(有時風險更大)。正如國家對待公民的健康壹樣,重要的是讓公民擁有保健意識和知識,如果生病了就及時咨詢或就醫,而不是讓每個人都掌握所有的醫學知識。

樊宇指出,從問題意識或範疇來看,波爾曼最初的理論關註的是法律、宗教和傳統的關系以及法律的價值,而中國的法律信仰主張將其與許多問題混為壹談。這導致自然法意義上的“法”與國家制定的法律規則直接對等;更多的是取代信仰(宗教)和信念、信任、信賴、尊重、守法意識、法律意識、法律文化、法律價值、價值觀、理性、服從、接受、熱情等概念。同樣,張永和教授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他還指出這種觀點不符合中國的國情,過分強調法律信仰轉移了人們對社會價值危機的關註。中國法治的首要任務是樹立法律權威,這是中國法治進程的第壹步。只有完成這壹步,法律才能得到應有的遵守、尊重和依賴,壹個良好的法律秩序社會才能建立起來。同時,由於許多公民對法律沒有深刻的概念,將法律等同於制定法也可能導致對法律的盲目信任,使法律缺乏批判和反思的精神,這不利於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

愛國不僅僅是砸車。愛國主義始於相信法律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