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可以和解嗎?規則是什麽?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第二百七十九條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解讀:第277 * * *條分兩款,第壹款是關於使用條款和案件範圍的規定。和解的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真誠悔過。第二是對活著不傷害人的理解。第三,被害人自願和解。和解的情形有兩種:壹是民事糾紛引發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屆時雙方可以和解。第二,除失職事故外,當事人可以解決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過失案件。第二款是關於當事人和解的例外。根據該款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則不適用和解程序。這裏的五年是指犯罪前的時間距離犯罪後的時間不超過五年。前壹種犯罪是故意的,無論後壹種犯罪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能適用本章關於和解的規定。在理解和執行該條時,應註意自訴案件和解與公訴案件和解的區別:壹是和解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是在檢察官和被告人之間進行的,是訴訟雙方的協商;公訴案件的和解是在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進行的,而不是在起訴主體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進行的。其次,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同。自訴案件的和解協議不僅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還涉及訴訟的過程,以及檢察機關可以處分的訴訟權利;公訴案件的和解協議旨在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而不能涉及公權力的處置和無權決定訴訟程序。第三,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同。在自訴案件中,在控辯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檢方可以借此決定撤回起訴,從而終止訴訟;在公訴案件中,和解協議只能在訴訟的各個階段作為處理重金的依據。指定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提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規定,訴訟的進程不能僅僅以此為依據決定。刑事訴訟法能調和嗎?我們可以從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中找到相應的答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刑事案件發生後並非不能和解。但是和解是有前提條件的,對於壹些性質惡劣的案件是不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