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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對煙花爆竹的限制如下:

1,禁止壹直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申請,經公安部門審核同意後,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

2、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通告造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違反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舉報非法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經核實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幾個原因:

1.安全:煙花屬於易燃物品,燃放時可能引發火災或燙傷等事故。此外,不當使用煙花還可能導致爆炸等傷害;

2.環保:煙花往往含有大量有害化學物質,如重金屬、氮氧化物等汙染物,會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排放後留下的殘渣和煙霧也會汙染空氣、水和土地;

3.噪音汙染:煙花燃放時會發出很高的噪音,對周圍的居民和動物造成困擾。對於老人、小孩和動物(如狗),噪音可能會帶來特別大的壓力和焦慮;

4.社會問題:燃放煙花不僅會增加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成本,還會因為安全和噪音問題讓居民質疑燃放煙花者之間的關系。

總而言之:

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間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