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知乎專欄的臺灣省投資。
鄒明對文章表示贊同。
中國大陸人如何處理臺灣親人的遺產繼承問題?
根據《海峽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海峽兩岸關系條例》)第66條的規定,中國大陸人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書面表示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後超過3年未向法院表明繼承的,視為放棄繼承權,不能再主張繼承。
1.管轄法院: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最後居住地的地方(少年和家庭)法院。
二、申請人:
根據臺灣省民法典第1138條享有繼承權的人。被收養的子女沒有繼承權,如果前壹等級有繼承人,後壹等級的繼承人不能主張繼承權(例如,如果第壹等級有子女,則只有該子女有繼承權,但第二至第四等級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不能主張繼承權)。
三、繼承期間:繼承開始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內。
四。需要準備的文件:
1.索賠。
2.被繼承人的戶籍或死亡證明復印件。
3.繼承系統表。
4.符合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如“親屬關系公證書”,根據繼承人的不同程度表明被繼承人是否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在內地的存在)。
5.委托公證書(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許可範圍和停留時間限制,建議委托臺灣親友或律師辦理)。
6.其他法院要求的文件。
~因為“親屬證明”和“委托證明”是在中國大陸制作的文件,所以應首先由SEF驗證。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大陸對繼承人繼承的限制:根據《海峽兩岸條例》第67條:
1.中國大陸繼承人繼承臺灣省遺產時,每人所得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2.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的部分歸臺灣省同等級繼承人所有;當臺灣省沒有同等級繼承人時,屬於臺灣省等級較低的繼承人;當臺灣省沒有繼承人時,它屬於國庫。
3.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在臺灣省的財產遺贈給在中國大陸的人士、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的,總額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4.如果遺產中有房地產,中國大陸繼承人的繼承權應轉換為價值。但是,如果是臺灣省的繼承人居住的房地產,中國大陸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該房地產,並且在確定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得的部分時,房地產的價格不包括在總遺產中。
5.中國大陸人是臺灣省人的配偶,其臺灣省配偶的遺產總額可超過新臺幣200萬元;可以在臺灣省長期居住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房地產。但是房產屬於臺灣省的繼承人,不能繼承。
六、法院通知:
1.法院對其是否為繼承人進行形式審查後,通知是否準許備查。
2.繼承意味著在法院的允許下,法院將向索賠人、其他繼承人和遺產管理人發送通知。利害關系人之間就請求人的繼承權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3.如果法院審查並駁回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應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訴,抗訴應說明不服的理由和證據。
七。其他:
1.在收到法院核準備查的通知後,中國大陸人民可以向遺產管理人報告(當被繼承人是普通公眾時,遺產管理人是財政部國有財產司;死者為現役軍人的,遺產管理人為國防部預備役司令部;被繼承人為退役軍官,遺產管理人要求為全國軍隊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護理機構或服務機構計算交付遺產。
2.中國大陸人繼承臺灣遺產時,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有關事宜請查閱財政部網站或直接聯系財政部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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