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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有哪些附著物?
宅基地上有哪些附著物?

1.土地上的附屬物壹般包括:青苗、樹木、魚塘、墓地、機井等。

2.房屋的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中載明的與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構築物。壹般來說,它是指具有合法所有權證書或沒有出租面積的起居室的輔助使用部分,如平樓、雜房、廚房、衛生間、過道、庭院、土地占用和公共住房的非起居室。

宅基地申請流程如下:

1,應用。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每季度集中申報材料,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張榜公布。自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調查。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

3.填寫申請表。初審合格後,由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查。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原有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的材料由負責人簽署意見,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查和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當場完成審查並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6.批準。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後,由縣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由國土資源所牽頭,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進行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與放樣人員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

8.驗收和認證。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