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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剪輯會被被告侵權嗎?
這是侵權行為。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未經授權使用影視劇作品明顯構成侵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對作品進行剪裁、分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

傳播並持續推薦大量影視作品的核心劇集和精彩片段,對原有影視作品構成了實質性的替代。因此,將影視劇剪輯成片段並上傳到平臺播放,構成對原著的著作權侵權。

視頻片段在網絡上傳播被視為侵權。如果未經視頻上傳者同意下載,然後再進行編輯並再次傳播,則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錄像制作者對現有作品的改編、翻譯、註釋、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錄音錄像制作者有權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錄音錄像制品並獲得報酬;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因此,視頻片段在網絡上的傳播被視為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