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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和斷裂的法律賠償
首先要認定撞傷骨折的責任,然後進行傷情鑒定和具體賠償。具體賠償標準要等痊愈後才能知道。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工傷裝備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工傷骨折無法給予準確的賠償,需要根據醫院設定的鑒定等級進行賠付。工傷賠償可以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

認定工傷的標準是什麽?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殘疾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工傷保險基金將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