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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什麽?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制造事端,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來源於1979刑法中的流氓罪。為了克服流氓罪的模糊性,1997刑法將流氓罪的相關內容分解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聚眾淫亂、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盜竊、侮辱屍體、強制猥褻、侮辱猥褻兒童等。所有新分解的罪行都廢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尋釁滋事罪是壹個非常有用的罪名。嚴格來說,它對彌補刑罰漏洞,實現刑法的懲罰功能具有積極作用。

定罪標準如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隨意毆打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

(1)造成壹人及以上輕傷或者二人及以上輕微傷的;

(2)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隨意多次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相關法律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

3、強取豪奪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擾亂社會秩序。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壹,則可視為嚴重: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障礙、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

4、在公共* * *場所聚集。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在火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其他公共場所,應綜合考慮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性、公共場所的人數、公共場所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和程度等因素。

5.多次糾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6.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罪,不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7.實施尋釁滋事罪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8.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鬧事,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行為。凡犯此罪者壹般會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93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