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年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犯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
姓名權屬於特定人格權,是指自然人決定、變更和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在戶口本上的官名、藝名、筆名和其他非正式姓名。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壹般有以下幾種,即: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是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
盜用和冒用他人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是指盜用他人姓名,妳不壹定是姓名所有者。例如,A盜用B的名字,告訴C他是B的好朋友,並騙取C的信任以獲得壹些利益。冒充某人是指冒充某人的名字,並扮演該人本人的角色。如果A說他是B,他作弊以獲得壹些利益。
對姓名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他人幹涉、盜用和假冒。發現上述情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侵犯姓名權如何賠償?
姓名權損害是壹種以精神損害為內容的非財產損害,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因為它體現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財產利益。姓名權雖然沒有財產性內容,但與權利主體的財產權有壹定的聯系,可以間接導致權利主體的財產損害。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確定民事精神責任的司法解釋》,姓名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或者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年滿18周歲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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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③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