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藥品是特殊商品,我國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無照經營是違法的。
第二,任何個人,包括醫生和護士,甚至專家,都無權擅自從事藥品交易活動。
三、根據《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第四條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4條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並符合下列設置標準:
(壹)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三)有壹定數量的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
(四)具有符合藥品儲存質量要求並與其業務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倉庫、冷藏倉庫和冷庫。倉庫設有與藥品儲存相適應的專用貨架和裝置設備,實現藥品儲存、運輸、分揀、上架、發貨的現代化物流系統;
(五)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夠覆蓋企業藥品采購、儲存、銷售、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夠全面記錄企業管理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執行情況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具備接受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機構)監管的條件;
(六)符合藥品經營場所及輔助用房、辦公樓和倉庫的管理要求,符合倉庫藥品質量安全保障要求,符合藥品出入庫要求,符合倉庫藥品儲存和維護要求。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符合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和鄉鎮以下農村地區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在企業營業時間內,上述人員應當值班。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沒有《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立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的國家基本藥物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具體情況確定。
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綜上所述,醫療機構從業人員依法從事藥品批發、零售業務是肯定可以的。如果個人私自從事毒品交易,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