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未經驗收使用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免除返工、返修的義務,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但是,基本項目和主要項目不能包含在內。
1,開發商未經驗收就進行建設工程,使用的部位出現質量問題,自行承擔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單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參加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修、返工等。,這也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發包人提前使用的,承包人不再承擔返工、返修的義務,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
2.建築工程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只要在合理使用期內,發生質量問題,承包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條第壹款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可能會嚴重威脅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無論建設工程是否驗收,無論發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發生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的,承包人仍然要承擔責任。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督促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是承包人依法必須履行的工程質量保證義務。
二、工程竣工未驗收交付使用,如何處理?
1.未經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辦理驗收手續;逾期不辦理驗收手續的,處以罰款。
2、對交付不合格工程的,責令限期修復,並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施工單位的處理:責令改正、罰款、組織驗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包人未經驗收使用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免除返工、返修的義務,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但是,基本項目和主要項目不能包含在內。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