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取消。
收養關系自收養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時成立,也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解除。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的子女未成年的,由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需要征求被收養子女的意見;養子女已成年的,應當經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同意。
雙方協商壹致後,向收養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辦理解除收養關系手續。
2.判決被撤銷。
收養雙方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當事人可以是收養人、收養人或成年收養人。
無論以何種方式解除收養關系,都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保護老年人、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協議收養的解除條件
1.在被收養的兒童成年之前,必須經收養人和收養人同意才能終止收養。關於解除收養的問題,雙方表示完全同意。如果被收養的兒童年齡超過10歲,還應獲得他們的同意。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壹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他們對解除收養的意義和後果具有壹定的識別能力。是否終止收養關系到孩子的切身利益,征得孩子同意是絕對必要的。
2.養子女成年後,收養關系必須經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即養子女同意解除。在解除收養關系問題上,雙方約定原收養人同意並非解除收養關系的必要條件。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當事人應當就解除後的財產和生活達成協議。
簡而言之,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或壹方的請求來具體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14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子女的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請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15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16條
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