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既然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妳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所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月工資的起始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個月後的次日,終止時間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壹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後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註意:雙倍工資的賠償需要遵循法律規定的壹年時效,即從要求賠償雙倍工資的當月起不超過12個月,超過12個月即失去時效,不允許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但是,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
根據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辭職的;
(五)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六)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或者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合同終止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並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被解散的;
(12)解除勞動合同且當地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具體執行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第三,如果沒有繳納勞保,單位也要繳納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