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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證主義在法學中是什麽意思?
我推薦讀張文顯的《21世紀西方法律哲學史》。妳說的政法,應該是指實證法。妳應該是指三個學校的關系。

三大法學流派是指在現代西方國家影響較大,占據傳統地位的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學法學派。他們的法學理論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過程中留下的足跡,對我們認識人類法律的發展、規律和本質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國法制現代化和法治建設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實證主義法學派通常是指以公元19世紀a .孔德的實證主義哲學為基礎的各種資產階級法律,也稱實證主義法學或法律實證主義。它的創始人是19世紀英國的j·奧斯汀。

狹義的實證主義法學是指各種分析學派。所以也叫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強調的是實在法,即國家制定的法。這壹法學流派的特點是:區分“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該是這樣的法律”,即區分實在法和正義法或理想法;表示只研究實在法,重點分析實在法的結構和概念;根據邏輯推理確定適用的法律;人們認為法律與道德無關或者至少兩者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基本觀點是:惡法也是法;法律與道德之間,現實的法律與應然的法律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法律是國家主權者的命令,是壹個“封閉的邏輯體系”。在法律與道德的本質聯系問題上,作者主張不道德的法律不影響法律的現實性。這也是與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區別之壹,自然法學派主張惡法不合法,在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礎上討論法律的合理性。

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預示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的法學派,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而不是人們的協議所產生的規則本身。

自然法學派可以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產生了自己的代表。在西方,每當社會發生重大變革時,自然法總是作為壹面旗幟,引領著西方社會法發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和分權等思想都源於自然法的概念。

此外,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其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在法學研究中表現出壹種激進的理想主義,以正義、平等、自由等抽象價值建構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傳統法律觀念、重塑時代神聖性的過程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然而,社會學法學派是壹種建立在社會學基礎上的實證主義法律思潮。它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入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社會學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壹種社會秩序,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盟的內部秩序。法律和國家之間沒有不可分割的聯系。不壹定是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沒有國家的時候和地方也有法律。社會和國家,和自然生物壹樣,是壹個有機體;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是生存競爭和強存弱滅;法律的任務只是維護個人自由;每個人都可以從事任何他想從事的活動,只要他不幹涉他人同樣的自由。最後,正如博登海默所說,真理是人們在任何特定時間的經驗的總和。法律就像壹個有很多大廳的建築,很難用壹盞燈同時照亮每個角落。而壹個法學流派,就像壹盞照亮法律大廈的燈,“看起來就像是山脊邊上的壹座山峰”,它們從不同的視角勾勒出法律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