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復合型預算監督體系。針對我國預算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應構建“立法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的復合型預算監督機制。形成以人大宏觀監督、財政部門日常監督、審計事前事中事後部門事後監督為主,輿論監督為輔的全方位、全過程監督機制。其中,要突出立法監督機構對預算過程的控制,強化各級人大審查監督預算的責任,重點做好預決算監督。財務部門內部日常業務的內部監督和專項監督。在財政收入方面,稅務機關通過稅收征管活動對所有納稅人的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進行監督;在財政支出方面,財政部將繼續向各地派出財政檢查員,並建立經常性和制度化的監督機制,檢查財政撥付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法性。審計部門主要進行事後監督。此外,在預算決策中引入行政聽證制度,讓公眾充分參與公共決策;建立預算公布機制,增加預算透明度,便於新聞機構和社會中介審計機構監督。
3.建立人大對預算全過程的監督機制。
(1)完善預算編制和審批制度。各級人大應設立專職預算委員會,提前介入預算編制過程,監督預算編制的合法性。在預算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過程中建立辯論和質詢制度,對預算草案和專門事項進行公開辯論或質詢,並進行分組審議。
②加強預算執行階段的審查和監督。制定NPC監督預算執行的單行規定,明確監督預算執行的重點內容。它主要包括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預備費的使用、預算周轉金和預算調整等等。此外,加強對財政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後續監管,強化專項資金監管和資金管理。
(3)完善NPC預算執行的決算評價和責任體系。預算執行決算審查在政策審查的基礎上審查決算報表的數字關系和完整性。此外,應加強預算績效審計。應建立問責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審計。因此,有必要對現行預算法和《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辦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的種類、主體、條件、範圍、權限、方式、程序和監督保障措施等進行明確規範。
4.建立立法審計監督制度。為解決預算監督機制的制度性障礙,可將審計機關從行政中分離出來,劃歸各級人大,以確立審計相對獨立的監督地位,同時確保審計機關經費來源的獨立性,確立審計監督的權威地位。我國審計制度以預算執行的合規性、合法性監督為基礎,應逐步聚焦財政收支效率,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