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力償還信用卡的政策如下:
1.罰息代替滯納金:信用卡新規實施後,逾期滯納金將改為罰息。盡管兩項費用都不到最低還款額未支付部分的5%,但違約金將阻止利潤滾動。
2.提高信用卡的量刑標準:如果信用卡逾期,您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如果您惡意透支信用卡,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然後被捕入獄。信用卡逾期新規將這壹量刑標準從654.38+0萬元提高到5萬元。
3.最低還款額可能低於10%:信用卡新規出臺後,銀行的最低還款額可能不是10%,具體金額由銀行自行確定。目前,大多數銀行仍將最低還款額設定為10%,有些銀行為5%甚至更低。
4.設置透支利率上下限:以往信用卡日利率超出免息期0.05%,新規則設置了透支利率上下限。上限為0.05%,下限為0.7倍,壹般在0.035%至0.05%之間。
5.免息期或超過60天:過去信用卡的免息期至少為20天,最長不超過56天。不過新規實施後,部分銀行的免息期可以達到60天,相當於信用卡可以免費使用兩個月,這對持卡人來說是壹件好事。
6.最低還款額計入信用卡直接支取:過去信用卡支取不需要壹次性還款,但新規規定當月支取金額將進入當月最低還款額,必須壹次性償還,否則將逾期。這增加了持卡人的還款壓力,所以不要輕易取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如果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則應按照實際貸款金額歸還貸款並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壹條規定:出借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借款的,應當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