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違法行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④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需要註意的是,允許企業之間的融資並不意味著可以完全放任企業之間的借貸。如果生產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定期放貸,則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生產經營企業從事正規借貸業務必然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失序,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必須從成效上作出負面評價。
擴展數據:
企業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這是貸款人檢查和監督貸款用途的權利。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解除合同”。
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比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稍微復雜壹些,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合同進行。在這方面,也非常容易引起糾紛。畢竟,壹家公司的資金被借走後,必然會影響其自身的生產發展,此時資金就會受到影響。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
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