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放貸數額在1萬元以上,給放貸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罰金標準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2.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非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
1,違法發放貸款1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3.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下列情況下從輕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2.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年滿75歲的人因疏忽而犯罪;
4.緊急避險或者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中止者未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非法發放貸款罪的表現形式壹般為過失,特殊情況下為故意。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違法發放貸款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仍然違法發放貸款,其罪過是故意;如果行為人在違法發放貸款時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重大經濟損失,其主觀方面是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不滿元的罰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方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