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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應納入離婚補償?
我認為離婚賠償金應該包括在內,因為家庭犧牲了個人發展。雖然需要包括補償,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需要明確如何補償以及補償的標準。

許多母親為了照顧孩子犧牲了個人職業發展。為了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是否值得,成為很多職場女性不得不面對的選擇。近日,全國政協委員黃琦認為,為家庭犧牲個人事業發展也是履行家庭義務的壹種方式,離婚補償應作為考慮因素之壹。

許多女性選擇成為家庭主婦。最後,她們的丈夫不僅不理解而且不喜歡她們。無論他們付出多少,他們可能只會得到壹句話:妳吃我的花,用我的花。離婚後,我已經很長時間沒有工作了,甚至很難找到工作,因此非常有必要給予離婚補償。

1.據了解,《民法典》第1088條詳細規定:夫妻壹方負擔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給予補償。因此,因夫妻壹方為家庭犧牲較多而申請離婚補償是有法律依據的。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受社會觀念影響,家務勞動也難以量化。這導致在實際判決中,法官在處理離婚經濟賠償請求時往往非常謹慎,量刑謹慎保守。支持家務勞動給予經濟補償的案件數量少且金額不高。因此,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並包括離職補償是壹個很好的建議,但在具體實踐中需要更加詳細。

其次,許多女性因為養育孩子和照顧老人而承擔了更多甚至全部的家務勞動,也在這個過程中犧牲了自我發展的機會。壹旦離婚,他們往往會陷入再就業難、社會適應期長等困境。因此,這種現象是客觀存在的,特別是犧牲自身發展機會承擔主要家庭責任的壹方,無論男女,都應依法依規獲得補償。

此外,還有壹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如何定義為家庭犧牲個人發展。有些人,無論男女,都喜歡做全職主婦,因為她們不必面對職場的壓力。有些人既能在職場上努力工作又能照顧家庭,所以他們是主觀上以個人發展為代價回歸家庭還是真的因為家庭原因不得不放棄更好的機會也是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婚姻中沒有人會離婚,夫妻雙方都應該為家庭付出,而不是壹個人的責任。婚姻不應該被物化,但壹個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人需要得到肯定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