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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應該如何解決?
1、1994 2月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形成的事實婚姻的處理(1)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事實婚姻的處理1994年2月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的雙方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他們的婚姻受法律保護。事實婚姻的雙方不得自行解除事實婚姻,也不得與他人結婚。同時,應責令事實婚姻的當事人補辦婚姻登記手續。事實婚姻當事人符合上述條件要求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的,應當就子女、財產問題達成協議,妥善處理,並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進行調解。調解和解的,補辦婚姻登記;調解不成,登記離婚。壹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就子女、財產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離婚程序處理。(2)不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按非法同居處理。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按非法同居處理。(1)1994年2月1日後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婚姻登記機關可以使非法同居者脫離非法同居關系;公安機關可以責令非法同居者終止非法同居,並予以處罰;人民法院可以宣布解除違法的“婚姻關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事實婚姻的壹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前壹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不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後壹方應予解除。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即1994 2月1後,事實婚姻被有條件承認,即事實重婚被查處時,事實婚姻被承認。1994 2月1之前,壹男壹女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者同居時間較短,不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應當認定為非法同居。這種非法同居關系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除,也可以由有關部門解除。非法同居的雙方對子女或者財產有爭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釋處理。也就是說,無論男女同居多少年,都不能構成事實婚姻。當然,因為此時沒有結婚登記,所以不能構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這個時候,男女雙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護。因此,建議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最好立即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