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三個月以上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包含三個要件:(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將公款挪作他用。(2)行為人挪用公款系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便利實施的。(3)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所謂個人使用,既包括貪汙犯個人使用,也包括貪汙犯上交和借給他人使用。根據該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以包括以下三種情形:壹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違法行為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這種情況的定罪並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應該很大,也沒有規定需要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實施)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從5000元至10000元起步;挪用公款屬於個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起點為1萬元至3萬元。如果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標準,壹般不認為是犯罪。二是挪用公款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較大。這是指挪用大量公共資金作為貪汙者或其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例如,貪汙者本人或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房屋出租、作為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資金、存入銀行或借給他人謀取私利等。如果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以個人名義借給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用於謀取私利,無論這些單位是否共同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營利活動,而不是挪用公款。這裏的數額較大,從挪用公款1萬元至3萬元開始,從挪用公款15萬元至20萬元開始。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屬於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法律沒有規定挪用公款需要多長時間,也沒有要求行為人真正達到營利目的。但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部分或者全部償還本息的,可以根據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三是挪用公款被個人用於上述違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例如挪用公款建造私人住宅、購買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操辦婚喪嫁娶、支付醫療費用或償還家庭和個人債務。這種情況要求挪用公款應達到壹定數額。還要求在壹定時間內挪用公款。這裏的大額也是1萬元到3萬元起步,654.38+0.5萬元到20萬元起步。未還是指在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發現前)未歸還的事實。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且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的損失應當追回。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然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息,仍將從輕處罰。實踐中也存在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壹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壹次挪用的公款,且每次挪用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的情形,應當從第壹次挪用公款時起算。連續積累至挪用終止。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根據最終未歸還的數額確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4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